案情回顾
柔性执法显温度 教育警示护生态
近期,区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及群众举报中,发现多起个人违反禁渔区、禁渔期规定的捕捞行为。当事人使用撒网、手抄网、虾笼等工具,虽未造成渔获物损失(现场已放生),也未产生违法所得,但其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渔区、禁渔期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的规定,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宣传教育、记录在案的处理方式,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与温度,也强化了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责任意识。
法律分析
禁渔制度为何“不可越界”?
1.禁渔区与禁渔期的法律意义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及《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,禁渔区(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)和禁渔期是保护水生生物繁殖、维持种群稳定的核心措施。使用禁用工具(如撒网、虾笼等)可能破坏底栖生物及幼鱼资源,威胁水生食物链完整性。
展开剩余58%2.违法后果的梯度性:
若情节严重(如使用电鱼、毒鱼、炸鱼),可能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“非法捕捞水产品罪”,面临刑事处罚。
本案因无渔获物且属首次违法,适用“首违不罚”原则,但需明确:禁渔区、禁渔期内的捕捞行为无论是否获利,均构成违法。
查处意义
法治护航生态 全民共建“鱼翔浅底”
1.生态保护红线意识:
非法捕捞直接威胁水生生物种群稳定,例如电捕鱼会导致鱼类窒息、破坏基因库,间接影响水域自净能力。海淀区通过严格执法,使河域重现“鱼群游弋”景象,印证了禁渔制度对生态修复的关键作用。
2.执法与教育的双重导向:
本案通过“教育替代处罚”的方式,既传递了“生态无小事”的法治信号,也引导公众从“不敢违”转向“不愿违”。
温馨提示
共守碧水清波 同享生态福祉
春日的北京河湖碧波荡漾,鱼群穿梭,这份美景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与每位市民的自觉守护。让我们:
遵守禁渔规定,不因“尝鲜”破坏生态;
参与监督举报,化身“民间河长”;
传播保护理念,践行绿色生活方式。
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,每一份微小行动,都是绘就首都水生态画卷的笔墨!
发布于:北京市